(2023年8月16日上海市律师协会第十一届理事会第十九次会议通过。)
第一条 (目的及依据)
为进一步推动上海律师行业治理能力和治理体系现代化,提升律师协会会长、副会长任职效能,科学反映会长、副会长参与协会各项工作的履职情况,特制定本规则。
第二条 (履职情况)
本规则所称履职情况,是指律师协会会长、副会长在所任职岗位的工作情况,包括重点工作完成情况、履职时间、参加会议和活动次数。
第三条 (重点工作计划及分工)
每年年初通过会长会议制定重点工作计划并指定分管会长具体负责。工作计划可以由会长会议调整。
第四条 (履职时间、参加会议和活动次数)
统计会长、副会长履职时间、参加会议和活动次数,履职类型包括但不限于:
1.出席会长会议;
2.参加律师协会其他会议;
3.参与律师协会各项活动;
4.代表律师协会对外交流;
5.参与其他与律师协会工作有关的活动。
原则上,会长每周履职时间不少于24小时,副会长每周履职时间不少于12小时。
第五条 (任前承诺)
会长、副会长任职之前,应以书面形式承诺任职后遵照执行本规则要求,自觉接受本规则的监督。
第六条 (信息系统)
秘书处会同有关技术部门,建立履职情况信息登记系统,以信息化手段对会长、副会长履职情况进行科学、客观、完整的记录。
第七条 (情况报告)
每年年底向市律师行业党委报告履职情况。
第八条 (规则生效)
本规则经十一届律协理事会第十九次理事会通过后生效。
第九条 (规则实施)
本规则自律协第十二届理事会成立之时起实施。
第十条 (规则解释)
本规则由理事会负责解释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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